国管办发〔2020〕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202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将以网络为主、面授为辅的形式组织开展,并根据北京市疫情形势和最新防控政策要求实时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参加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学分要求:参加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年度取得90学分,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培训形式和学分标准
鼓励培训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织开展直播、录播、网络公开课等多种形式的培训。鼓励会计人员以课题研究、论文写作等视同继续教育形式取得本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一)面授培训。
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承办(名单见附件1),并按照面授课程公布的学时进行学分折算。
(二)网络培训。
网络培训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2016-2019年度继续教育中初级补修学分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年度尽快参加培训。视同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但未满90学分的会计人员,应通过网络培训补齐学分。
(三)视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分折算标准。
1.本年度以下事项,视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或者国管局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包括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高端班>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等,下同)培训;
(5)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6)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2.本年度以下事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计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国内会计相关考试和ACCA等国际同等水平会计职业资格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者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国管局或者各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6)参加国管局或者各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7)独立承担国管局组织或者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获得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作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师资、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的,每天折算为30学分。
各部门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国管局会计业务接待室办理学分登记。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高级、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课程以公示的培训计划为准。会计人员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进入“继续教育面授课程查询”专栏,查询当月的培训课程安排。
(二)培训内容。
今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仍将区分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两个类别安排培训期次和课程。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分类别、分专题的培训形式。
四、报名方式和收费标准
会计人员参加面授培训应按照所选培训机构具体要求报名,培训机构面授培训收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内容,组织和督促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考核合格10个工作日后,会计人员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模块查询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未通过国管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相关要求做好培训场所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疫情形势和国管局要求及时调整培训形式,切实做到安全培训。会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机构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机构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五)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2020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2.2020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面授培训课程安排
http://www.ggj.gov.cn/kjw/kjwtzgg/202008/t20200825_30929.htm
国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联系方式:83084613、88393050,ggjkjc@163.com)
来源:国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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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参加继续教育
- 职称考试的门槛继续教育和会计职称考试直接挂钩,未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无法参加职称考试,严重者已获证书有被取消的可能。
- 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 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无会计证书,只要从事会计工作,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考试取消后,会计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而是跟人挂钩。
- 升职加薪机制结合继续教育新规中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要把会计人员升职加薪的机制与是否参加继续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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