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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法的应用需注意】财务审计

  • 发文时间:2016-11-01 10:23

    生效日期:

  • 分类:其它应用工具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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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部门:
文号:
(1)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将核对法与询问法、观察法等结合起来使用。如对存在性问题的审查,审计人员应以报表、账户等会计资料为出发点,与有关原始凭证以至实务进行核对。在审查完整性问题时,审计人员应以实物、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资料为出发点,与账户、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 (2)用核对法确定书面资料是否真实正确是有条件的。即作为佐证证据的资料必须真实正确。因此,在审阅原始凭证时,首先应鉴定其是否真实正确,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核对。核对法和审阅法可以分开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3)核对法要核对查阅大量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资料,必须有秩序地进行,以防遗漏或重复。对已核对的账项应当做出标记,如使用“√”表示已核对和重核对,用“?”表示还有疑问,至于应运用什么符号,则由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和方便,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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