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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分类】财务审计

  • 发文时间:2016-11-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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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分类审计证据可分为充分证明力、部分证明力和无证明力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种类繁多,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也各不相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整理发布 必须分析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以判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满足审计的需要。 1.充分证明力审计证据 若某一证据无须其他证据佐证就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那么就可以说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审计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或抽点所获的证据通常都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有力的和充足的。 2.部分证明力审计证据 若某一证据需要附以其他证据佐证,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那么该证据具有部分证明力。大多数的证据都属于这种情形。例如询问后,还要进一步实施分析程序或详细测试,才能证实询问所获取的证据。大多数的内部证据都要求审计人员对证据的产生、处理和保存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在控制加以证实,因而只有部分证明力。 3.无证明力审计证据 某些证据尽管有助于引导审计人员获取更可靠的信息,但其本身并没有证明力。例如,对被审计单位的询问在没有得到证实的情况下,这类证据就因其内在的固有局限而几乎不具有证明力。因此,审计人员的任务是测试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而不仅仅是了解。当然,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对所要审计的经营活动往往相当了解,正因为如此,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虽然有其局限性,但有时也不失为良好的辅助证据。 来源:秀财网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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