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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时间:2022-08-05 15:43

    生效日期:2022-07-01 00:00

  • 分类:印花税

    时效:全文本有效

  • 有效范围:四川

出台部门:
其他机构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第二类第七项等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首次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其余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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