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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论证合同的重要性

  • 发文时间:2017-06-2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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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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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中,业务是按合同发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产生税收。但是公司的合同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先签定的,都是公司业务部门签的。如:采购部门签定采购合同,销售部门签定销售合同等。由于企业的税收不是财务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企业业务部门在做业务时做出来的。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因此,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在控制税收成本的重要意义,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正确签订合同。

下面以房地公司发生门窗铝合金安装的三种不同业务流程下的财税处理为例,论证“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正确命题。


(一)业务流程一: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情况下,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应纳建筑业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1)案情介绍

某门窗安装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由安装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其中购买门窗材料费用400万元,人工费用100万元)。请分析该门窗安装公司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该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工程,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采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申报建筑服务业增值税600÷(1+11%)×11%=59.46(万元)。该安装公司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不含增值税金额540.54万元,增值税额59.4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进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前按照540.54万元进行扣除并加计20%的扣除。


(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①安装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341.88

工程施工-----人工费用     100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8.12

贷:应付账款   500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工程结算  540.54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9.46 

借:主营业务成本         441.88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8.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0.54

借:工程结算      540.54

 

    贷: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341.88

    工程施工-----人工费用     1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8.66

         ③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 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540.54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9.46 

              贷:银行存款           600


(二)业务流程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情况下,商业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门窗并由商业企业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商业企业外购门窗,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请分析该商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该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是商业企业销售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1+17%)×17%=87.18(万元)。该商业企业给房地产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12.82万元,税金为87.1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以512.82万元进开发成本,房地产公司可以进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并加计20%扣除。


(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①商业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应付账款、应付薪酬、库存商品等    500

借:银行存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②  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18

           贷:银行存款           600

(三)业务流程三:房地产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月20175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2、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





房地产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合同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销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安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请分析该工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该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门窗价款应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安装费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工业企业开给房地产公司一张金额为299.15万元,税金为50.8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工业企业向房地产公司开一张金额为225.22万元,税金为24.7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以(299.15万元+225.22万元)524.37万元进开发成本,房地产公司可以进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并加计20%扣除。

(四)业务流程四: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的,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情况下,安装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分析




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清包工形式),合同约定:门窗价款为350万元(含增值税)由房地产公司自己采购,给安装企业的安装费为250万元。请分析该安装企业的财税处理。


(2)税务处理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标〔2002〕62号)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从3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3个名词的含义来看,“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而建标〔2002〕62号文件所列举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了门窗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等。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的,属于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因此,,安装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为250÷(1+3%)×3%=7.3(万元)。房地产公司凭销售方开具的3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安装企业开具的25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并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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