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_东奥继续教育
发文时间:2004-10-28 00:00
生效日期:2004-10-28 00:00
分类:其他
时效:有效
有效范围:重庆
出台部门:
文号:
渝地税发[2005]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庆放假及冬季作息时间和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放假的通知》(渝办[2005]66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5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直属单位和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20日;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17日。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