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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_东奥继续教育

  • 发文时间:1999-06-28 00:00

    生效日期:1999-06-28 00:00

  • 分类:印花税

    时效:有效

  • 有效范围:重庆

出台部门:
文号:
渝地税发[2000]19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我市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对国有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2000]7号)规定执行,即国有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而新成立的企业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对改制前已纳的印花税准予抵扣,改制时新增加的资金部分也暂免征收印花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29日国税函[20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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