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法规详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时间:2016-10-08 00:00

    生效日期:2016-10-01 00:00

  • 分类:关税

    时效:全文本有效

  • 有效范围:全国

出台部门:
其他机构
文号: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 电话
    400-999-9083转2/13040636173
    节假日及夜间请拨打
    13040636173
  • 微信
    微信客服
    扫码添加
  • APP下载
    高顿教育APP
    扫一扫下载
  • 返回顶部
  • 收起
切换M站——高顿继教